船舶定线制的一般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核心内容:
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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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流航行原则
- 实行大船与小型船舶分道航行,大型船舶使用深水主航道,小型船舶使用推荐航路或支航道。
- 遵循“各自靠右”航行规则,避免航路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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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划分
- 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如江苏海事局、上海海事局)为监督实施主体,负责航路划定、航行规则制定及应急管理。
二、航路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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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分类
- 主航道:供大型船舶使用,通常设置分隔带或分隔线区分上下行通航分道。
- 推荐航路/支航道:供小型船舶使用,设置于主航道外侧水域。
- 警戒区:在重要汊河口、支流交汇处等复杂水域增设,提示船舶谨慎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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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路优化
- 根据航道宽度调整分隔带(如缩减至50米),释放通航水域。
- 划定活动水域时需避开生态敏感区、渔业作业区等,并配备安全标识或电子围栏。
三、航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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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速限制
- 最高航速一般不超过15节,通航分道内逆流最低航速不低于4节,顺流不低于6节。
- 特殊船舶(如受限船舶、危险品船)需遵守额外限速或夜航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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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规范
- 横越、追越需确保安全,避免妨碍他船正常航行。
- 船舶停泊、作业需在指定水域,并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四、例外情形
以下船舶可豁免部分规定:
- 执行公务的船舶、海难救助船、经批准的工程船及其他特殊任务船舶。
五、安全与应急
- 将海上应急救助纳入属地管理体系,配备岸基救援设施。
- 危险品运输船舶需遵守额外安全措施,如限制夜间航行。
以上规定综合了不同区域(如长江江苏段、上海段)的共性要求,具体实施细节可能因水域特点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