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规程包括鱼类、甲壳类和贝类等不同种类的检疫规程,以下以鱼类为例介绍其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鱼类的产地检疫。
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
有特定的检疫对象及其相应的检疫范围,例如鲤春病毒血症、锦鲤疱疹病毒病、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等疫病对应的特定鱼类品种。
检疫合格标准
- 该养殖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 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 本规程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合格。
检疫程序
- 申报点设置: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水生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水生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 申报受理:申报检疫可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水生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查验相关资料和生产设施状况:官方兽医查验养殖场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检查生产设施是否符合农业部有关水生动物防疫的规定;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查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查过去 12 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了解进出场、饲料、用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药、疫苗和卫生管理等情况,核实养殖场过去 12 个月内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对于合法捕获的野生水生动物,实施检疫前查验合法捕捞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捕捞记录,临时检疫场地需符合相应防疫条件。
- 临床检查:包括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群体检查主要检查鱼类群体的游动状态、摄食情况及抽样存活率等是否正常。个体检查通过外观检查、解剖检查、显微镜检查等方法进行,观察体形、体色、体态变化,体表黏液多少,有无各种病症、损伤、寄生虫寄生等情况,以及解剖观察体内器官是否正常,有无病理变化等。必要时进行快速试剂盒检查和水质环境检查。
- 实验室检测:对怀疑患有鲤春病毒血症、锦鲤疱疹病毒病、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检测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鱼类,一般需按照相关规范采样送实验室检测,但已纳入国家或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且过去 2 年内无本规程规定疫病的,以及群体和个体检查均正常且现场采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核酸扩增技术快速试剂盒进行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情况除外。实验室检测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承担。
检疫结果处理
-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可以治疗的,诊疗康复后可重新申报检疫;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水生动物疫情的,按相关规定处理;病死水生动物应在渔业主管部门监督下,由货主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水生动物启运前,渔业主管部门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在 24 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检疫记录
包括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货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货主签名。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 24 个月以上。
甲壳类和贝类的产地检疫规程与鱼类类似,也包括适用范围、检疫对象及范围、合格标准、检疫程序、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等方面的内容,只是在具体的检疫对象、临床检查内容等方面会根据甲壳类和贝类的特点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