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养老保险补缴政策规定如下:
- 补缴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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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不享受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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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够十五年即可,但以前在单位的时候,单位帮您交当地去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0%,个人交8%。如果离开原单位现在自己交,就需要交全部的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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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年满45周岁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至60周岁,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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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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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能否一次性补缴的问题,社保法实施前后处理方式不同,需根据情况而定。根据社保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但如果是在社保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可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 补缴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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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社区)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西安市补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申请表》。补缴流程包括填表申请、受理上报、初审录入、复核扣款、记账汇总等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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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补缴:由于个人原因造成的欠缴(如失业期间或两个单位调转等),由个人到户口所在区的养老保险公司个体处进行补缴。补缴标准以当年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比例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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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补缴:由于单位原因造成的迟缴或漏缴,需由单位进行补缴。按照当年的社会平均工资和比例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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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凡城镇户口,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请参保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必须出具营业执照、收入证明、户籍证明、解除劳动关系文件等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办理参保登记并建立参保缴费档案。从参保之日起缴费并计算缴费年限,一律不得通过追缴以前年度缴费的方式延长实际缴费年限,对中断缴费不超过12个月的,在个人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补缴中断期间的缴费,超过12个月的不再补缴。
- 补缴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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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被判刑劳教或收监执行期间、办理外埠户籍进京之前、办理本市户籍农转非之前、国家及我市规定的不允许补缴的其他情形,不允许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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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不得无故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只有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可允许中断缴费,其他中断缴费期间按照欠费处理,必须予以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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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个体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者,因收入不稳定等其他个人原因中断缴费,按照间断处理,不允许补缴。
这些规定和流程为西安市养老保险补缴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补缴方式,并注意相关的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