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没有统一针对二级保健对象的专门医保政策文件,但从一些地方的规定可以了解到相关情况,以莆田市为例:
- 保健对象资格认定程序:享受二级干部保健待遇的高层次人才由所在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初审,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之后报市委保健办确认。
- 保健对象经费来源和日常管理
- 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市直单位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经费,由市财政局负责,市委保健办和市医保中心负责日常管理。
- 差额拨款市直单位中的正高职称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其医疗保健经费,由市财政局负责,市委保健办和市医保中心负责日常管理。
- 差额拨款市直单位中的其他高职称人员的医疗保健经费由本单位承担并管理,若需纳入统一管理须经市医保中心和市委保健办同意。
- 自收自支(含财政经费包干制等)单位的保健对象,其经费和日常管理由本单位负责。
- 中央属、省属单位和各县区(管委会)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自行管理。
- 医疗费用报销:医保中心受委托负责医保经办业务,根据市委保健办最终审核认定的享受二级保健待遇的人员名单,为符合条件的二级保健对象办理医保信息变更,对其医保目录内的医疗费由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医保目录外医疗费由市委保健办予以审核报销。各县(区、管委会)享受二级保健的特殊人群执行与市直特殊人群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一致的人群,这部分人员的医疗费用报销资金由各县(区、管委会)财政承担,其医保目录内的医疗费用报销工作仍由市医保中心承办,目录外的医疗费用报销工作参照市直做法,由各县(区、管委会)指定相关部门承办。
福建省其他地区可能也有类似的针对二级保健对象的医保政策,通常会涉及到特殊的医疗待遇、经费保障等方面,但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如果你想了解更准确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当地的医保部门或相关政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