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申请低保的条件和最新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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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条件: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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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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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按要求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法定监护人的,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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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的单独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 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保”提出低保申请,按规定程序对其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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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申请低保的情形:
- 家庭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 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和财产状况的。
- 故意隐瞒家庭真实经济状况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 通过离婚、赠予、转让、放弃继承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影响对其身份认定的。
-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 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法定劳动年龄指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不得有出借身份证、低保证为他人进行企业登记注册、购买房屋、购买车辆等行为。如已有上述情形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过户等相关手续并提供情况说明。否则,按本人所拥有财产认定。
- 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形。
在申请低保时,请务必提供真实、完整的家庭信息,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