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工伤陪护费赔偿标准因地区而异,也因是否评定伤残等级而有所不同,以下是相关信息:
评定伤残等级前的陪护费(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 赔偿机构:用人单位。
- 计算标准:通常按护理需要的人数计,给每人每月开工资,工资数额由企业同受伤职工或是家属协商,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部分地区有明确规定,如河南省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派人陪护或者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0% 的标准按月发给陪护费。
评定伤残等级后的护理费
- 赔偿机构: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
- 计算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4 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 或者 30%。
以广东省珠海市为例,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 2024 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2024 年珠海市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如下:
- 普遍调整办法:适用于符合生活护理费调整条件的人员以及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首次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珠海市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待遇计发基数 11,156 元的 60%、50%、40%、30% 的标准调整发放。
- 特定人员调整办法:按照普遍调整办法调整的生活护理费发放标准比其调整前享受标准降低的人员,暂不按普遍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改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人员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加发 70 元 / 月、65 元 / 月、60 元 / 月、55 元 / 月,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调整加发。今后待当年度按省普遍调整办法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高于特定调整人员所享受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时,再纳入当年度省普遍调整范围予以统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