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最新规定主要围绕优化生育政策、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以下是具体介绍:
三孩生育政策
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陕西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了《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三个子女,并废止了社会抚养费等相关生育制约措施。
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通过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可以减少家庭生育成本,鼓励更多家庭生育。
取消相关生育制约措施
陕西省取消了社会抚养费、废止了相关处罚规定,并将个人生育情况与入户、入学、入职等全面脱钩。这些措施旨在减轻家庭负担,消除对生育的行政限制,促进生育意愿的提升。
产假和育儿假
产假天数
陕西省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三孩的,再增加产假15天,男方增加护理假10天。
延长产假和育儿假有助于减轻家庭负担,提高生育意愿,特别是对高龄产妇和生育多胎的家庭。
育儿假
陕西省规定,在子女三周岁以内,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的设立进一步支持了家庭在育儿阶段的实际需求,有助于提升生育率。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陕西省的生育津贴标准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具体天数和金额根据生育次数和当地政策有所不同。生育津贴的发放旨在减轻家庭在生育期间的经济压力,特别是对低收入家庭的支持作用更为明显。
生育津贴申领流程
申领生育津贴需要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流程到指定的办理处办理。简化申领流程有助于提高生育津贴的覆盖面和发放效率,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及时获得经济支持。
超生罚款
超生罚款标准
陕西省的超生罚款标准根据违法生育者的实际收入计算,具体标准为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罚款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工资总额的二点五倍。
超生罚款标准的设定旨在通过经济手段调控人口增长,但近年来中央已发文废除了超生罚款,具体执行情况需根据地方政策确定。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最新规定通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延长产假和育儿假、提高生育津贴标准等措施,旨在优化生育环境,鼓励家庭生育。同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简化生育津贴申领流程,以减轻家庭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细则有哪些
以下是《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部分实施细则:
生育政策
- 生育登记:夫妻生育子女后,应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六个月之内,告知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并在夫妻一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
- 生育假期:
- 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再增加产假十五天。
- 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 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可休十天育儿假。
奖励与社会保障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每月可领取不低于三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费用由单位或政府分担。
- 一次性经济补助: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女性满55岁、男性满60岁,可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标准因地区而异,例如咸阳市规定每户一次性发放5000元。
法律责任
- 非法生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符合政策生育:
- 弃婴、溺婴等或遗弃、虐待、拒绝抚养子女的。
- 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
- 规避法律、法规将自己生育的子女送他人抚养的。
- 违规处罚:不落实婚假、产假、育儿假、陪护假等优待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对生育政策的具体规定
根据最新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陕西省的生育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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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政策:
-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 如果夫妻生育的三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 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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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和护理假:
- 女职工生育子女的产假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有所延长。生育三孩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15天产假,男方增加护理假10天。
- 符合政策生育的父母在子女一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不低于30天的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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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与社会保障: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长期在基层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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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 违反生育政策的行为将依法处理,具体处罚措施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等。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对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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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如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贿赂、截留或挪用计划生育经费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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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 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需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标准为: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 非法销售、倒卖、变卖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的,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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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罚:
- 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或不落实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措施的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 不落实婚假、产假、育儿假、陪护假等优待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