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具体限值如下:
- 颗粒物(PM10) :
- 日均值:一级标准50μg/m³,二级标准150μg/m³。
- 颗粒物(PM2.5) :
- 日均值:一级标准35μg/m³,二级标准75μg/m³。
标准还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包括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等。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严格按照《大气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执行,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