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组织废气检测点的设置标准主要依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 1996)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 - 2000)等相关标准规范,以下是具体要求:
- 监测点位置
- 一般规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监控点设在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 2 - 50m 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相对应的参照点设在排放源上风向 2 - 50m 范围内。其余物质的监控点设在单位周界外 10m 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
- 特殊情况:当无明显风向和风速时,可根据情况于可能的浓度最高处设置 4 个点;若现场条件不允许(例如周界沿河岸分布),可将监控点移至周界内侧;若经估算预测,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区域超出 10m 范围之外,将监控点设置在该区域之内。
- 监测点数量:监控点最多可设 4 个,参照点只设 1 个。
- 设点高度:范围为 1.5 - 15m。
- 气象条件:要求在进行无组织监测时需对现场风向、风速、大气稳定度做简易判定,各项条件适宜时方可做无组织监测,气象条件不合适的话监测需取消或更换时日。通常选择冬季微风的日期,避开阳光辐射较强烈的中午时段进行监测。
对于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 - 2019)规定,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 1m,距离地面 1.5m 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 1m,距离地面 1.5m 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