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废气排放标准因行业、建设年代和区域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根据相关标准整理的通用信息:
1. 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限值
- 一般工业区的通用标准: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浓度限值为≤1.0mg/m³。
- 其他行业或地区的标准:部分行业(如钢铁工业、纺织染整工业等)可能执行更严格的限值或补充规定,需参考具体行业标准。
2. 不同行业或地区的特殊要求
- 钢铁工业:根据《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9)修改单(征求意见稿),钢铁行业对颗粒物和VOCs的无组织排放提出了更严格的限值要求,具体内容需结合行业规范。
- 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的限值为:
- 监控点处1小时平均浓度值:≤10mg/m³
-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30mg/m³。
3. 影响标准执行的因素
- 建设年代:1997年1月1日后设立的新建企业需执行更严格的标准。
- 行业类别:不同行业对颗粒物和VOCs的排放要求不同,需参考对应行业排放标准。
- 区域政策:部分地区可能根据地方环保要求,制定更严格的排放限值。
4. 适用范围
- 适用范围:上述标准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区的无组织排放。对于特殊行业(如钢铁、化工等),需参考行业专属排放标准。
5. 获取更详细信息的建议
如需了解特定行业或地区的具体排放标准,建议:
- 查阅《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
- 咨询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了解区域内的具体执行要求。
- 访问权威网站,如生态环境部官网,获取最新政策文件。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进一步了解,请随时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