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的工伤定点医院是指经过相关部门评估确认,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和康复服务的医疗机构。这些医院通过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确保工伤职工能够获得及时、规范的救治。
云南省工伤定点医院名单
省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 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提供工伤医疗和康复服务,具备良好的医疗条件和专业技术优势。
- 云南大学附属医院:在工伤救治和康复方面具有显著的专业优势,能够为工伤职工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 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在工伤医疗和康复方面具备较强的服务能力,能够有效处理各种工伤情况。
各州市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 曲靖市:包括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曲靖市第二人民医院等。
- 红河州:包括云南省滇南中心医院(红河州第一人民医院)等。
- 西双版纳州:包括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医院等。
- 普洱市:包括普洱市人民医院、普洱市中医医院等。
工伤定点医院的服务项目和费用
服务项目
-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工伤康复待遇等。
- 工伤治疗期间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生活护理费等。
- 辅助器具配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到协议配置机构配置工伤辅助器具,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费用支付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生活护理费等。
工伤定点的医保政策
医保政策
- 门诊共济保障: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旨在减轻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 工伤保险联网结算: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可以实行联网直接结算,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院垫付。
工伤定点的联系方式和投诉渠道
联系方式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供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的名单和相关咨询服务。
- 各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昆明市社会保险中心,提供具体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
投诉渠道
- 医院医务科/办公室:可以拨打医院医务科或办公室电话进行投诉。
- 县卫生局医政部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人民调解中心:进行医患纠纷调解。
- 人民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工伤纠纷。
云南省的工伤定点医院包括多家省级和州市级医疗机构,这些医院通过严格的评估和协议管理,确保工伤职工能够获得高质量的医疗和康复服务。工伤职工在就诊过程中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相关费用可以通过联网直接结算。如有疑问或投诉,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联系和处理。
云南省工伤医疗报销流程是怎样的
云南省的工伤医疗报销流程如下:
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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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限:
- 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向社保局申报工伤认定。
-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在一年内自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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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工伤认定申请表。
- 劳动合同或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
- 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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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流程: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审核材料,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
- 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工伤医疗报销
-
申报条件:
- 工伤认定结论下达后,方可申报工伤医疗(康复)费用。
- 费用可由协议医疗机构或用人单位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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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云南省工伤保险医疗/辅助器具配置待遇申领表》。
- 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相关票据原件(如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
- 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如转诊转院证明、交通事故处理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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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 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后进行审核、审批,并将结果反馈给申报人。
注意事项
- 工伤职工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紧急情况下可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但需在7日内备案。
- 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的交通和食宿费用也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云南省工伤职工有哪些待遇
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云南省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 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 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 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0元。
- 调整后标准:调整后达不到云南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
- 每人每月增加:40元。
生活护理费
- 完全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 大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 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90元。
其他待遇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具体金额为2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金额为7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停工留薪期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 医疗费: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
- 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依法享受护理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
- 辅助器具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安装辅助器具的,依法享受相应费用。
- 工伤复发待遇:如果工伤职工的工伤复发,依法享受相关的医疗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
- 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
云南省工伤预防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以下是《云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工伤预防费的定义
工伤预防费是指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
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
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调剂金上缴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使用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统筹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
工伤预防费支出项目
工伤预防费主要用于以下项目的支出:
-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
-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
工伤预防重点领域的确定和公布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职能部门,根据近三年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及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伤害类型等情况,经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研究,统筹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并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社会组织编制和申报工伤预防项目
统筹地区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本地区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按照相关申报要求,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时间安排、预算,提出项目考核绩效目标,向所属统筹地区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
面向社会和中小微型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选择符合条件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周期
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的资格要求
提供工伤预防项目服务的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具备以下条件: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 具备开展工伤预防项目相应条件,且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两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 具有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专业人员。
- 具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
- 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工伤预防项目的评估验收
对确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服务协议或者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具体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组织支付30%—70%预付款。项目结束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评估,形成验收评估报告。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估
工伤预防项目要保证实施效果,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效率。具体绩效目标包括:
- 宣传项目绩效目标为宣传成品符合委托方要求,按时完成工伤预防宣传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求的工作内容,并在即定目标范围内宣传全覆盖。
- 培训项目绩效目标为按时完成工伤预防培训项目方案中要求的工作内容,受益企业或职工满意率大于85%,培训对象的知识、信念和行为分值提高大于15%,培训后跟踪回访6个月(慢性职业病跟踪回访2年),用人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下降10%至15%。
工伤预防项目评估验收后余款的结算
项目达到绩效目标且评估验收合格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余款。结算时,签订项目服务协议或合同主体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资料,评估验收报告作为结算费用的重要依据。
违规处理
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服务质量不高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存在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