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医保报销政策分为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职工医保
- 门诊统筹待遇: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在职职工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2500 元,退休人员为 3000 元。职工门诊统筹继续执行按次起付标准,一类、二类、三类收费价格及以下收费类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 80 元 / 次、50 元 / 次、30 元 / 次;参保职工年度起付累计达到 300 元后,不再设起付标准。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价格及以下收费类别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支付比例分别为 55%、60%、65%,退休人员分别为 60%、65%、70%;定点零售药店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照三类收费价格及以下收费类别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全省统一乙类药品先行自付比例为 5%。
- 住院待遇:一般情况下,参保职工在三类收费价格、二类收费价格县级、二类收费价格省市级、一类收费价格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起付线分别为 100 元、400 元、500 元、1000 元,支付比例分别为 85%、75%、70%、60%。但具体报销比例和起付线可能因地区和医疗机构级别有所差异。
居民医保
- 门诊待遇
- 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内二类、三类收费价格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分别为 55%、60%;在统筹区内一类收费价格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 80 元 / 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 45%。年度支付限额为 300 元。
- “两病” 门诊用药保障: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 60%,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 5%;高血压患者年度支付限额为 260 元,Ⅰ 型糖尿病患者为 480 元,其他类型糖尿病患者为 360 元。
- 门诊慢特病待遇: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的 46 种疾病,执行全省统一准入(退出)标准和基金支付范围,省级制定待遇指导标准,2027 年年底前实现全省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待遇标准统一。
- “双通道” 药品保障待遇:原首批 6 个 “双通道” 药品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 70%;其它 “双通道” 管理药品,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 60%。
- 中医适宜技术待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 60%。
- 住院待遇
- 省内就医:参保居民在三类收费价格、二类收费价格县级、二类收费价格省市级、一类收费价格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起付线分别为 100 元、400 元、500 元、1000 元,支付比例分别为 85%、75%、70%、60%。年度支付限额为 7 万元。
- 异地就医:参保居民省内就医无异地,不降比例;备案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不降比例。跨省异地转诊、异地急诊抢救的参保居民下调 5 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备案人员和未备案自行跨省外出就医人员住院下调 15 个百分点。
- 药品及诊疗项目:使用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 5%,诊疗项目(乙类)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 10%,国产医用耗材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 10%,进口医用耗材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 20%。
- 大病保险待遇:参保居民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医保累计支付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或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超过 1 万元以上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超出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 75%的比例支付。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由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后,合规的个人自付超过 5 万元以上部分,再按 50%的比例给予支付。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4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