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并经历了多次调整和优化。以下是截至2025年3月的最新政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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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起付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级别不同分别为: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
-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
-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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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限额: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每人每年2000元和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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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比例: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别负担:
- 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在职人员60%,退休人员65%
- 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在职人员55%,退休人员60%
- 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在职人员50%,退休人员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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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购药待遇:参保人员凭定点医药机构处方在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按规定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限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相同待遇政策执行。
从2023年起,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进行了调整,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而不再划入个人账户,旨在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同时,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请注意,具体的政策可能会随着时间和实际情况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因此建议定期关注当地医保局发布的最新信息以获取最准确的政策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