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二胎产假的天数是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综合确定的。以下是详细的产假天数规定及其相关福利待遇。
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
基本产假天数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产假天数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广西地方增加的产假天数
二胎产假天数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50天,即二孩产假共计148天。
三胎产假天数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三胎产假在二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产假10天,即三孩产假共计158天。
产假期间的薪资待遇
工资和津贴
产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支付。
其他相关假期
男方护理假
男方享受护理假25天,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育儿假
自新《条例》施行之日起,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含依法收养子女、继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3周岁期间,每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10天。
哺乳假
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可享受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其工资、津贴、补贴按照总额的百分之八十发放。
广西二胎产假天数为148天,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和广西地方增加的50天产假。产假期间的薪资待遇和津贴由用人单位和生育保险基金保障,确保女职工和新生儿的基本生活需求。此外,男方享有25天的护理假,夫妻双方在子女0-3周岁期间每年可享受10天的育儿假。这些政策的实施旨在鼓励生育,支持家庭抚养新生儿,减轻家庭经济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