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产检假天数根据孕期阶段实行分阶段累计计算,具体规定如下:
1. 孕早期至孕中期(1-7个月)
- 怀孕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
- 怀孕第7个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
2. 孕晚期(8-9个月以上)
- 怀孕第8个月:每月产检假增加至2天;
- 怀孕第9个月及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产检假(包含预产假2天)。
其他说明
- 产检假需凭医疗机构出具的产检预约单或相关证明申请,用人单位应依法批准;
- 产检时间计入正常劳动时间,不得以病假、事假、旷工等名义扣减工资;
- 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女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
(注:杭州市2023年曾提出“怀孕12周至生产前共22天产检假”的细化方案,但该政策尚未明确覆盖全省或更新至现行规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