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产检假的相关内容如下:
法律依据
产检假的规定主要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明确指出:-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
- 用人单位不得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对待,而应视为正常出勤。
具体天数
- 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
- 怀孕第6-7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
- 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
- 怀孕第9个月及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含在预产假中。
注意事项
- 产检假的天数是按月份计算的,具体次数和天数未作统一规定,但只要医生认为检查是必要的,用人单位都应予以支持。
- 女职工可以持医院建档的卡片作为请假依据,卡片上通常会注明下次产检的日期。
其他保护措施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还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并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以上信息来源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如需进一步了解,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