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劳动法对于产妇产检的新规定:
- 怀孕1-7个月:每个月享有1天产检假。
- 怀孕第8个月:享有2天假期。
- 怀孕第9个月:享有4天假期,其中两天属于预产假。
产检假是在职怀孕女性正常的特殊假期,孕期不同产检假也不同。《劳动法》第六十二条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