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如下:
一、计发基数及公式
- 计发基数: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新成立单位无上年度缴费记录的,按参保地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发。
- 计算公式: 例如:月平均工资6000元,顺产可领取津贴25600元(6000÷30×128)。
二、计发天数标准
- 正常生育:
- 顺产:128天
- 难产(含剖宫产):128天+15天
- 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 流产或终止妊娠:
- 怀孕3个月内:15天
- 怀孕3个月及以上:42天
- 怀孕7个月及以上:98天。
- 计划生育手术:
- 放置/摘取宫内节育器:7天/3天
- 输卵管结扎/复通术:30天
- 输精管结扎/复通术:15天。
三、领取条件
- 参保要求:
- 生育、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需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3个月,可全额领取;未满3个月或中断缴费的,补缴后按50%发放。
- 分娩当月必须正常参保。
- 特殊群体:
-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由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四、注意事项
- 合并手术:生育同时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最高天数标准计发,不叠加。
- 政策差异:部分地区(如福州)要求连续缴费满12个月方可享受全额待遇。
- 动态调整:计发标准可能随政策更新变化,建议申领前核实最新规定。
(注:以上内容综合自福建省及福州市现行政策文件,具体执行以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