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的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大类,以下是相关信息: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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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范围: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含中直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具体包括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在城镇注册和经营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转非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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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标准: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实际缴费金额根据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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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含视同缴费年限,但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用人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不足的,可选择一次性缴足或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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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性病待遇:现有门诊慢性病28种,统筹金按90%比例支付,实行季度限额管理,不设起付标准,不累计、不滚存、不结转。一个年度内,单种慢性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200元,每季度800元,同时患有两种或以上病种的,每人每季度统筹基金支付增加200元,即每季度1000元,每年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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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现有门诊特殊疾病9种,统筹金按相应比例支付,具体支付比例根据不同疾病种类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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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待遇: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包括相关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及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一个自然年度内医保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15万元,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35万元。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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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范围:未参加其他形式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不受户籍限制,均可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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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标准:2025年筹资标准为107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670元,个人缴费(含学生、儿童)标准为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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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缴费期:原则上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个人参保缴费的集中缴费期。鉴于哈尔滨市流动人口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将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设定为延长缴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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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性病待遇:现有门诊慢性病28种,统筹金按70%比例支付,实行季度限额管理,不设起付标准,不累计、不滚存、不结转。一个年度内,单种慢性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600元,每季度400元,同时患有两种或以上病种的,每人每季度统筹基金支付增加100元,即每季度500元,每年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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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现有门诊特殊疾病11种,统筹金按相应比例支付,具体支付比例根据不同疾病种类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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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待遇: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发生符合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
总的来说,哈尔滨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参保人员提供了全面的医疗保障。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城乡居民,都能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类型并享受相应的待遇。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