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不同地区对于女性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规定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 全国部分地区规定
- 重庆:职工医保累计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女满 25 年,其中在本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应满 10 年及以上,并按月领取退休待遇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重庆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 安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退职)年龄时,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女性满 25 年,其中实际缴费不低于 10 年,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湖北武汉: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时,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女性累计缴费年限满 25 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 10 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 广东珠海:从 2024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渐进式延长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政策,至 2029 年将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逐步统一为 25 年,统一本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为满 10 年。
- 国家规定:2012 年 11 月 1 日后办理退休的,用人单位职工和个人缴纳医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应满 5 年。应当缴费而未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可以按照历年核定的缴费基数办理医疗保险补缴费。对办理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 5 年的,按照退休时缴费基数及所差实际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齐 5 年实际缴费年限。用人单位中职工和个人缴费人员在办理退休时,其实际缴费年限符合以上规定,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及其实际缴费年限,合计女不满 20 年的,按照退休时缴费基数及所差年限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以后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