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薛启鹏犯罪原因主要是其党性原则丧失,纪法意识淡薄,长期利用公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亲清不分,甘于被 “围猎”。
具体表现为:
- 对抗组织审查:没有正确对待组织的监督和审查,试图逃避纪律和法律的制裁。
-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这种行为破坏了公职人员的廉洁形象,也可能影响到其公正履行职责。
-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长期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住房,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出借资金获利,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背离了公职人员应有的廉洁奉公原则。
- 干预行政执法活动:利用职权干扰正常的执法活动,破坏了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 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交通管理、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将公权力作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