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三类人通常不能取消低保:
- 重度残疾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其他重度残疾人。这类人群由于身体残疾,在生活自理、就业等方面存在较大困难,基本生活需要依靠低保来保障。
- 重特大疾病患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重大疾病往往需要长期治疗,医疗费用高昂,会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因此不能取消其低保资格。
- 特殊困难老年人:部分老年人因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且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等原因,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生活难以维持。他们属于社会弱势群体,需要低保政策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不过,具体的低保政策在不同地区可能会有差异,认定不能取消低保的人员类别也可能有所不同。例如,有些地区会对低保渐退期内的人员有相关规定,对积极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可继续享受 1-3 个月低保补助,也可对家庭中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残重病患者再保障一定期限;自主创业后家庭人均收入未超过当地低保标准 1.5 倍的,可延长保障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