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计划生育手术假期规定主要涉及职工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的休假待遇,包括产假和护理假等。以下是详细的假期规定和相关政策解读。
计划生育手术假期规定
产假
- 基本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流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护理假
- 男方护理假: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男方在配偶生育期间享有20天护理假。
- 育儿假: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日的育儿假。
计划生育手术假
- 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3日,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 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休假5日,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 取出宫内节育器:休假2日,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 输卵管结扎术:休假21日,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 输精管结扎术:休假10日。
- 人工流产术: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15日;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42日。
- 输卵管复通术:休假21日,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日。
假期期间的薪资待遇
工资照发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这意味着职工在休假期间仍有权获得与在职期间相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保障了职工的基本经济权益。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较为明确,确保了职工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后的经济支持。
辽宁省的计划生育手术假期规定详细且全面,涵盖了产假、护理假、育儿假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多种情况。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享有相应的生育津贴,保障了职工的基本权益。这些规定不仅体现了对女性职工健康和福祉的重视,也促进了家庭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