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特殊病医保报销政策如下:
门诊特殊病病种
昆明市门诊特殊病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多种疾病,具体涵盖以下病种:
- 血液系统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包括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血友病。
- 神经系统疾病: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包括肌营养不良症)、运动神经元病、小儿脑瘫、儿童免疫缺陷病、肌萎缩侧索硬化(渐冻症)。
- 精神疾病: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 其他疾病:儿童生长发育障碍(生长激素缺乏症)、耐药肺结核、新冠肺炎出院患者门诊康复、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克罗恩病、特发性肺纤维化(IPF)、多发性硬化、特发性炎性肌病【皮肌炎、抗合成酶综合征、儿童(幼年性)多肌炎 / 皮肌炎、免疫介导坏死性肌病、线粒体肌病、包涵体肌炎、多发性肌炎】、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硬化症(含系统性硬化病相关间质性肺疾病 SSc - ILD)、脊髓型肌萎缩症、普拉达 - 威利综合征、特纳综合征、儿童中枢性性早熟、肝豆状核变性、视神经脊髓炎。
报销政策
- 职工医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患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含开通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病结算的定点零售药店)治疗特殊病或购买特殊病药品产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单独设立一个起付线(不高于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具体由各统筹地区确定),超过起付线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住院报销比例报销,封顶线与住院封顶线合并计算。例如,重性精神病患者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 90%,不设起付标准,职工医保参保人不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限制。
- 居民医保:年度内累计起付线为 1200 元,超过起付线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 70%,封顶线与住院封顶线合并计算。其中,慢性肾功能衰竭和重性精神病门诊特殊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 90%。
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享受慢性病、特殊病和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待遇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进行门诊治疗,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的门诊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其中,一类人员(特困人员)按照 100% 的比例救助,二至四类人员按照三级医疗机构 70%、二级医疗机构 75%、一级医疗机构 80% 的比例救助。慢性病门诊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额为 2000 元,特殊病和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年救助总额与重特大疾病住院年救助总额合并计算,累计不超过 10 万元。对不在慢性病、特殊病和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病种范围,但年度内个人自付医保目录范围内门诊费用累计超过户籍地县(市)区因病返贫致贫监测底线的,对发生的特殊门诊费用,参照特殊病门诊在其年度救助限额内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