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需男满 30 年、女满 25 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 15 年,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上述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规定年限。具体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 继续缴费:对于未达到退休年龄,且医保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人员,可以继续按月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继续享受在职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直至累计达到规定的年限。
- 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已经办理退休的,职工医疗保险则不可以再按月缴费,可选择一次性补缴职工医疗保险的规定年限,从而办理医疗保险退休,终身享受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待遇。以单位职工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办退休时,医保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的,须在退休之月办理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保费。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在办理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待遇相关手续后,若基本医保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可申请一次性趸缴剩余年限的医保费,所需费用按一次性趸缴当月的缴费标准计算。
- 转为城乡居民医保:本市户籍人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又不按规定一次性补缴的,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青海全面落实国家关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各项政策,参保群众在全国各统筹地区的参保年限都可以与本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这样可以避免参保人员因流动就业等原因造成医保缴费年限的浪费,减轻了参保群众因补足累计缴费年限造成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