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水土保持验收规范标准: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 22490 - 2008):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提出和归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适用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规定了验收的程序、内容、方法以及成果要求等。
-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 15773 - 2008):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规定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的分类,各类验收的条件、组织、内容、程序、成果要求、成果评价以及建立技术档案的要求。适用于由中央投资、地方投资和利用外资的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以及专项工程等水土保持工程的验收,群众和社会出资的水土保持治理的验收可参照执行,大中流域或县以上大面积重点治理区的验收也可参照本标准。
还有一些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也对水土保持验收做出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 号)第七条明确了生产建设单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时,存在哪些情形验收结论应当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