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给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律强制性的义务,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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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是社保强制性的根本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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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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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需自行申报并缴纳社保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或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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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在用工30日内办理社保登记,逾期未缴可向社保或劳动部门投诉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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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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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双方 :包括全职、兼职、实习生等所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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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种类 :涵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即“五险”),部分地区还包括住房公积金(“一金”)。
三、员工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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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与投诉渠道
员工可通过单位内部监督、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单位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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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若未按时缴纳社保,可能面临罚款、责令限期补缴等处罚,并需赔偿员工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特殊情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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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个体经营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可自愿缴纳社保,但单位无需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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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协议 :部分单位与实习生签订协议购买社保,但此类协议不属于强制性规定。
综上,公司给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员工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