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龄津贴国家最新标准文件仍为1985年8月30日颁布实施的《卫生部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卫生部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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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工龄津贴执行范围:各级卫生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护理病人、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工作的护士(含公共卫生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均可实行护士工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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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工龄津贴标准: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每月7元;满20年以上,每月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