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
交提留制度最早开始于 1957年 ,在“大跃进”时期,为了国家建设需要,要求农村家庭上交一定数量的农产品和钢铁。1983年,随着农业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承包单位与承包户进行收入分配时,需要上缴国家和留给集体的收益,其中上缴国家的部分包括税金、合同收购、定购的农畜产品等,留给集体的部分包括公积金、公益金、生产管理费等。
这一制度在2002年全国农村税费改革时已经被取消。中央早在2002年就已经取消了提留款。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取消农业税,随着农业税的取消,附加在农业税上的一系列地方性收费如提留款也一并取消。
因此,交提留制度从2002年开始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