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两病用药医保支付标准根据用药级别、医疗机构类型及保障政策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门诊慢特病用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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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
基础起付标准为500元,肾透析、苯丙酮尿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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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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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500元按50%报销,>500元按60%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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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 :同样适用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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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药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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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谈判药品以协议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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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中标价为准,原研药等按自治区医保局另行制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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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血压、糖尿病专项用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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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
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取消500元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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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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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500元按50%报销,>500元按60%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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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同样适用此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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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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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用药年度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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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用药年度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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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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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调整
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可能动态调整(如2024年为370元,2025年预计为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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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通道”政策
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起付标准500元/年,职工医保按75%比例支付,居民医保按60%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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叠加待遇
“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与门诊慢特病保障可同时享受。
以上政策适用于2025年宁夏医保体系,具体执行以医保部门最新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