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广告宣传费扣除比例30%的行业及政策规定如下:
一、适用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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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制造或销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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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制造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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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制造企业(不含酒类制造)
以上三类企业发生的广告宣传费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超过部分可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二、政策依据与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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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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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 :该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有效。 注:部分早期资料可能仍参考旧政策,但当前(2025年)已过有效期,建议以最新官方文件为准。
三、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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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企业 :其广告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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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制造企业 :未包含在30%扣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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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分摊协议 :允许通过协议在关联企业间调整扣除限额,但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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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限额计算 :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为上限,超过部分结转扣除。
四、总结
若企业属于化妆品、医药或饮料制造(不含酒类)行业,且广告宣传费未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30%,则可全额扣除;若超过则可结转扣除。其他行业则适用15%的扣除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