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的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 补缴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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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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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个人。
- 补缴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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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必须为居民身份证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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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在退休前已经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但在退休前未领取任何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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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在退休后,仍然未领取养老金,并且没有重新开始缴纳养老保险。
- 补缴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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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可直接到沈阳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企业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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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允许补缴。补缴近6个月内的保险费,可选档补缴,而补缴超过近6个月的保险费,则只可按100%档补缴。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在原来的60%、70%、80%、90%、100%五个档次上,新增了200%和300%两个档次,缴费基数也由原来的4158.33元,调整为4371.83元。
- 补缴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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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情况,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如逾期仍未缴纳,相关机构可采取进一步措施,包括向银行查询其存款账户,并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决定,甚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以抵缴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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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个人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情况,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15年,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从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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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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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这些政策为沈阳市的养老保险补缴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确保参保人员能够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建议参保人员及时了解并咨询当地社保局或社区服务中心,以获取最新的补缴政策和操作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