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是我国为支持计划生育家庭而设立的一系列政策,旨在通过经济奖励和扶助,改善计划生育家庭的生活质量,并鼓励更多家庭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国家“三项制度”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奖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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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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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城镇居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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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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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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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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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年960元,直至亡故。
- 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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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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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少数民族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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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存两个子女或一个子女,自愿少生一个子女或两个子女,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结扎、上环、皮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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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含49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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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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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对夫妻一次性奖励3000元。
- 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国家特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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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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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和城镇居民女方年满49周岁,不管男方年龄(初婚、复婚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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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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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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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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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450元(一年5400元),直至亡故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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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350元(一年420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自治区“四项制度”
- 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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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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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汉族农牧民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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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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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标准根据自治区政策制定。
其他相关政策
- 国家奖励扶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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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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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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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年以后没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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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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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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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1年开始,将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简称“半边户”)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的一方,纳入农村奖励扶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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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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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以上,奖励标准每人每月80元,至到退出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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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扶对象的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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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数增加(包括生育、收养导致子女数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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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户口农转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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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出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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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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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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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独生女子伤残家庭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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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原因。
-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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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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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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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家庭女方年满45周岁,城镇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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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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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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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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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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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标准根据自治区政策制定。
总结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家庭的“少生快富”工程、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的特别扶助等。这些政策通过经济奖励和扶助,旨在支持计划生育家庭,改善其生活质量,并鼓励更多家庭遵守计划生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