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封存病历的相关规定主要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及相关补充性说明。以下是封存病历的最新规定和注意事项的详细说明:
1. 封存病历的适用条件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封存病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发生医疗纠纷:只有当医疗过程中出现争议或纠纷时,病历才需要封存。
- 医患双方在场:封存和启封病历必须由医患双方共同参与,确保程序公正透明。
2. 封存病历的内容
封存的病历资料包括:
- 主观病历:如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 客观病历:如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 全部病历资料:无论主观还是客观病历,均需封存,突破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仅限封存主观病历的限制。
3. 封存病历的形式
- 原件或复印件: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具体形式由医患双方协商决定。
- 保管责任: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妥善保管。
4. 封存病历的程序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规定,封存病历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封存清单:医疗机构需为封存的病历资料开具清单,清单上应列明病历名称、页数、封存日期等内容。
- 双方签字或盖章:清单需由医患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医患双方各执一份。
- 分阶段封存:如果病历尚未完成,可先封存已完成的部分,后续完成的病历需再次封存。
- 封存方式:病历封存时,应装入档案袋或信封,并贴上封条。封条上需注明封存内容、页数及日期,并由医患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5. 封存病历的注意事项
- 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授权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若患者死亡,其亲属需提供死亡医学证明、身份证明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 封存期限:如果医疗纠纷已解决或自病历封存之日起满3年未再提出纠纷解决要求的,医疗机构可自行启封。
- 特殊情形:若病历因特殊情况无法封存,医患双方可协商解决,但需确保程序合法。
6. 相关法律依据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封存病历的条件、内容和程序。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也涉及部分封存病历的规定,但已被《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扩展。
总结
封存病历是医疗纠纷中保护患者权益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建议在封存病历前,患者或家属可咨询专业律师,确保程序合法有效。如需进一步了解,可参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