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洛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退休职工住院报销比例如下:
一、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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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等级与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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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 :在职职工85%,退休(退职)人员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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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 :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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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含社区) :在职职工95%,退休人员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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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段报销标准
以三级医院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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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至3万元:职工支付15%(报销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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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至4万元:职工支付10%(报销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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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4万元部分:职工支付5%(报销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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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门诊慢特病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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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 :支付比例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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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退职)人员 :支付比例85%
三、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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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用 :县级85%,市级75%,省级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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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疗费用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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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末期肾病门诊腹膜透析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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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 :上述比例均提高2%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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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 :三级医院首次住院600元,退休人员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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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病床 :起付标准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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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费用 :按全市统一规定执行
以上政策综合了不同医院等级和费用段,具体报销金额需结合个人缴费基数和医院等级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