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近期在宅基地回收方面采取了多项措施,旨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以下是关于兴安盟宅基地回收的最新动态和相关政策信息。
闲置土地处置成效
处置任务完成情况
截至2024年4月,兴安盟已完成“十四五”期间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96%,共处置了64宗283.62公顷的土地,剩余6宗13公顷正在处理中。
这一显著成效表明兴安盟在闲置土地处置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有效盘活了土地资源,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处置措施
对因政府或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闲储置换”等方式处置。
这些措施灵活多样,既解决了闲置土地的问题,又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提升了土地利用效率。
宅基地回收政策
无偿回收情形
根据新政策,长时间荒废、一户多宅、非农村户口居民继承的宅基地以及非法占用耕地的宅基地将被无偿回收。这些政策旨在规范土地使用,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
回收流程
村委会提出收回申请,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后收回宅基地使用权。这一流程确保了收回宅基地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宅基地回收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的实际用途和房屋类型确定,草房每平方米1900元,砖瓦房2400元,楼房3300元,异地安置补助每户2万元。
这些补偿标准考虑了不同房屋类型和地区的实际情况,确保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利益。
补偿流程
公告程序是征收工作的起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最终方案批准后实施。
这一流程确保了补偿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及时,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兴安盟在宅基地回收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通过多种措施盘活了闲置土地,制定了明确的无偿回收政策和补偿标准,确保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这些措施不仅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也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兴安盟宅基地回收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兴安盟宅基地回收的政策依据主要包括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的政策文件,具体如下:
国家层面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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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
- 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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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宅基地被收回的七种情形,包括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农村村民经批准异址新建住宅、农户消亡且无人继承、被继承的住宅坍塌或经鉴定为D级危房、宅基地批准后两年未开工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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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 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地方层面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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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联合印发通知》:
- 该通知强调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严禁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和违规搞合作建房,明确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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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列出了可以注销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具体情形,如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等。
兴安盟宅基地回收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兴安盟宅基地回收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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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
- 根据房屋的结构和面积进行补偿。具体标准为:
- 砖混结构:300元/㎡
- 砖木结构:240元/㎡
- 土墙结构:180元/㎡
- 根据房屋的结构和面积进行补偿。具体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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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宅基地补偿:
- 按房地产权证载明的面积,按2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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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补偿:
- 对拆除的构筑物、简易房等,参照当地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据实补偿。
- 对宅基地内的其他附着物按2000元/亩包干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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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补助(适用于转为城镇居民并退出农村宅基地的农户):
- 在主城区(或县外)购房的,按10000元/户标准补助。
- 在县城购房的,按15000元/户标准补助。
- 在乡镇购房的,按8000元/户标准补助 。
兴安盟宅基地回收的流程是什么
在兴安盟,宅基地回收的流程遵循《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具体步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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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提出收回申请:首先,村民委员会需提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并说明收回的原因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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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审核:村委会将申请提交至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政府需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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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组织听证:国土资源管理局(或自然资源局)组织听证会,听取相关方的意见,并出具听证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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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审批:将听证纪要及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由市政府进行审批,并出具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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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收回通知:市政府批准后,以政府名义发布宅基地使用权收回通知,通知当事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国土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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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国土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政府进行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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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注销:若当事人在接到通知三十日内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政府将公告注销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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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集体土地使用证》:未交回《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政府将公告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