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直医保是指省级直属单位职工所参加的医疗保险。具体如下:
- 参保对象:主要包括省级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省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省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财政全额供给及部分供给经费的省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2019 年 1 月 1 日起,驻吉林省境内铁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纳入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 保障范围:涵盖门诊、住院、大病医疗等常见医疗费用支出。门诊保障制度按照 “普通门诊统筹保障 + 慢性疾病门诊保障 + 特殊疾病门诊保障” 的保障层次建立和完善。
- 缴费标准: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金和计入个人账户的基金构成,职工个人缴纳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 2%,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总额中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 报销政策:参保人员在省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发生的基金可支付费用,年度累计 20 万元以内(含 20 万元)部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省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发生的基金可支付费用,起付标准分别为 1000 元、700 元、400 元。在职职工住院(包括门诊特殊疾病)及急诊留观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省及省以上、市、区及区以下医疗机构分别支付 85%、88%、91%;退休人员分别支付 87%、9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