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没有明确统一规定 “保胎假” 这一具体假期类型,但在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中有所涉及。具体内容如下:
-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 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 6 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他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
- 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
- 不按计划生育怀孕的女职工,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时的待遇,仍按省、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法律法规及实践中还有如下要点:
- 请假性质认定:保胎假一般按病假处理,女职工需提供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如诊断书等,证实因怀孕需要保胎休息。
- 待遇方面: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具体标准各地规定有所不同,通常会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等确定,一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 时间限制:保胎假没有固定的时长限制,以医院出具的建议休息时间为准。但如果女职工长期休保胎假,可能涉及医疗期等相关问题。当累计病假时间超过规定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依据相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 女职工权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休保胎假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