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
门诊报销: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用门诊账户结算,门诊账户使用完后,由个人现金支付。实行门诊统筹的居民则按相关规定结算。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限额支付。
-
住院报销比例:住院设立起付标准,参保居民每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由个人按医疗机构的等级自付起付标准。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一级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在校学生和未成年居民住院,不分医疗机构等级,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结算。即: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8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45%。
-
二次报销比例:“二次报销”后还可能有“再次报销”。在参保居民单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后,其个人负担超过8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二次报销”。参保居民个人年度多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及“二次报销”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住院医疗费(含合规、合理的自费部分)超过2.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再次报销”,大病保险资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
报销额度:每年最高可报销37万元。参加广西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其基本医保的年度支付限额为12万元,大病保险的支付限额为25万元。因此,参保者每年最高可报销37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数据可能会随着政策的变化而更新,建议您联系当地社保局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