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费医疗药品目录第五版已经于2023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以下是关于该版本的详细信息,包括其构成、变化、实施时间和具体措施等。
新版药品目录的构成
目录组成
- 西药部分:包括各种西药药品。
- 中成药部分:包括各种中成药。
-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包括通过谈判确定的药品。
- 中药饮片部分:包括中药饮片。
具体数量
- 总药品数量:根据湖北省医疗保障局的数据,新版药品目录共有363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比原目录增加了88种药品。
新版药品目录的变化
新增药品
- 新增药品数量:新版药品目录新增了363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其中包括33种用于罕见病、恶性肿瘤、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等疾病治疗的药品。
- 谈判药品价格:谈判药品的价格平均降幅为60.7%,其中三种丙肝治疗用药降幅平均在85%以上,肿瘤、糖尿病等治疗用药的降幅平均在65%左右。
消化过渡期药品
湖北省对原省级增补药品逐年消化,2019年消化调出40%以上,保留药品列为《湖北省消化过渡期药品(2019年版)》,在消化过渡期内按医保乙类药品支付。
实施时间和过渡期安排
实施时间
- 新版目录执行时间:新版药品目录将于2023年3月1日正式实施。
- 疫情防控政策衔接:为与疫情防控政策做好衔接,阿兹夫定片和清肺排毒颗粒两个谈判药品的新支付标准自2023年4月1日开始实施。
过渡期安排
- 过渡期药品支付:新版目录在实施的同时,对原版药品目录保留1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医保基金可继续支付,2020年2月1日废止,确保新老目录的平稳过渡。
- 单独支付药品过渡:对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始使用,此次国家谈判未能成功续约药品的参保患者,实行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医保基金继续支付。
推动新版目录落地的措施
严格执行新目录
- 目录执行:要求各地按时将新版药品目录内药品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
- 谈判药品挂网:落实谈判药品直接挂网等措施,确保谈判药品如期按照协议调整支付标准。
提升用药保障水平
- 双通道管理:完善“双通道”管理机制,通过定点零售药店等渠道提高谈判药品的可及性。
- 用药监测:强化用药监测,加强对目录内药品特别是谈判药品使用、支付情况的监测,努力解决落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湖北省公费医疗药品目录第五版通过新增药品、调整消化过渡期药品、严格执行新目录、提升用药保障水平等措施,旨在提高医保药品的可及性和保障水平。新版目录的实施将进一步优化医保用药管理,确保广大参保患者的用药权益。
湖北省公费医疗药品目录第五版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湖北省公费医疗药品目录第五版的制定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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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要求:2020年1月1日起,湖北省开始执行最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这是国家统一部署的要求,旨在扩大医保药品的覆盖范围,确保更多患者能够获得必要的药物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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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更新需求:自1999年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医保药品目录已经历了多次更新。到2020年,已经是第五版,每次更新都是为了适应医疗技术的发展和临床需求的变化,确保目录中的药品能够满足当前和未来的医疗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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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种类和治疗的扩展:新版目录新增了148个品种,涵盖了国家基本药物、癌症及罕见病等重大疾病治疗用药、慢性病用药和儿童用药等。这些新增药品的加入,旨在提高对重大疾病和慢性病的保障水平,改善患者的用药可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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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谈判和成本控制:新版目录中,国家谈判成功的药品价格平均降幅达到60.7%,特别是丙肝治疗用药和肿瘤、糖尿病等治疗用药的降幅显著。这不仅降低了患者的经济负担,也体现了医保在药品价格控制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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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管理:为了确保新旧目录的平稳过渡,湖北省在新版目录实施的同时,保留了原版目录的过渡期,并对未能续约的国家谈判药品设置了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保障患者的用药连续性。
如何获取湖北省公费医疗药品目录第五版?
湖北省公费医疗药品目录第五版与第四版相比有哪些重大调整?
湖北省公费医疗药品目录第五版(2025年1月1日起实施)与第四版相比,有以下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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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数量增加:
- 新版目录内药品总数增至3159种,较第四版增加了91种。
- 其中,西药1765种,中成药1394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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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药品领域:
- 新增的91种药品涵盖多个重要领域,包括肿瘤用药(26种,含4种罕见病)、糖尿病等慢性病用药(15种,含2种罕见病)、罕见病用药(13种)、抗感染用药(7种)、中成药(11种)、精神病用药(4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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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通道”及“单独支付”药品保障范围扩大:
- 427种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以及90种谈判转乙类药品被纳入湖北省“双通道”药品目录,新增“双通道”药品87种。
- 267种用于肿瘤靶向、罕见病、传染病、精神疾病等疾病治疗的药品被纳入“单独支付”药品管理范围,新增“单独支付”药品4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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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医保待遇水平:
- 用于医保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的“单独支付”药品,按照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执行,进一步提高了患者的医保待遇水平。
- 参保患者使用“单独支付”药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政策规定的,纳入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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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处方管理加强:
- 自2025年1月1日起,“双通道”及“单独支付”药品需通过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流转药品处方,原则上不再接受纸质处方,加快推进电子处方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