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废标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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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不足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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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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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预算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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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故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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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因素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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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就合同内容、履行方式等关键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这些理由均需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等。
在实际操作中,废标后除非采购任务被取消,否则应重新组织招标;如果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建议招标人在废标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并确保废标理由的充分性和合理性,以维护招标的公平、公正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