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户籍管理规定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一、户籍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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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户籍一体化
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等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实行城乡户籍“一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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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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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广东户籍居民,子女可自由选择随父随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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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军人、在校大学生等特殊群体有专门登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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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登记
需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户籍簿等材料办理。
二、户籍迁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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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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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可凭学历和年龄条件申请落户(如博士50周岁以下、硕士45周岁以下、本科40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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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级技能人才和高级职业资格持有者可随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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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制度
- 长期稳定就业、就学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申领居住证,满足条件后申请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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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差异政策
- 珠三角地区户籍迁入门槛较低,支持人才引进;粤东西北城市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政策。
三、户籍迁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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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迁出
- 户口迁出需本人申请,提供迁出原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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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动迁出
- 因死亡、购房、结婚迁出等情形自动办理。
四、其他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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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核查机制
- 对《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进行核验,可疑情况需送相关部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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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配套
- 通过户籍管理推动教育、医疗、社保等公共服务均等化。
五、实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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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居住地登记 :以实际居住地为登记依据,反映公民真实居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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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调控 :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制定差异化的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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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管理 :户籍指标根据人口调控目标调整。
以上规定综合了户籍制度改革方向与地方实际,体现了“放管服”改革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