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检费用的报销金额因地区、医保类型及政策不同而有所差异。以珠海为例:
- 职工医保:没有明确规定产检费用的具体报销金额,而是通过与生育协议机构按照定额的方式结算。初次确定每孕次产前检查结算额度,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前 2 年实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平均每孕次产前检查医疗费用为基数,结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有关因素,与生育协议机构协商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 居民医保:在市内产检的,应选定一家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产前检查费用结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其中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 50%、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 80%,每孕次支付限额(含个人自付部分)为 2000 元;在市外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产检的,选择一家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报销,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其中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 50%、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 80%,每孕次支付限额为 2000 元。
- 职工未就业配偶:参照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市内待遇标准执行,不设最高支付限额,不纳入职工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累计。
其他一些地区的产检费用报销标准如下:
- 四川:生育产前检查费可报销 1000 元;怀孕满 4 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可报销 700 元;怀孕不满 4 个月终止妊娠的可报销 300 元。
- 湖南:省 / 市职工医保从 2025 年 3 月 1 日开始,可报销生育产前检查 1200 元 + 门诊统筹 1500 元 / 年。
- 北京:自确定妊娠至终止妊娠,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限额标准支付 3000 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