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延迟退休年龄的规定如下:
一、延迟退休年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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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职工
原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自2025年1月1日起每4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延迟至 63周岁 ,用时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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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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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定退休年龄55周岁的女职工,延迟至 58周岁 (普通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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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的女职工(管理岗),延迟至 55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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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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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时间 :202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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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时间 :2039年12月31日(共15年)。
三、其他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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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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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30年1月1日起,逐步提高至20年,每年增加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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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满最低缴费年限的职工,可通过延长缴费或一次性缴费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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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退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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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最低缴费年限且年满原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可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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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弹性延迟退休,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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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影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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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25年前退休人员 :无需调整,按原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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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25年后退休人员 :需适应新退休年龄,但养老金计发基数可能提高。
以上政策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及青海省具体实施方案制定,旨在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同时保障劳动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