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医保中心的电话是许多参保人需要的信息,以便进行医保咨询、业务办理等。以下是关于保山市医保中心的详细信息。
保山市医保中心的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保山市医保中心的办公电话是0875-2211600。该电话主要用于处理日常的医保业务咨询和问题解答。
异地就医备案电话
对于需要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保山市医保中心提供了多个备案电话,包括市本级:0875—2164110、0875—2130901、0875—2130911,隆阳区:0875—2201287、0875—2142789、0875—2138329、0875—2221950,腾冲市:0875—5156212、0875—5189053、0875—5156220,施甸县:0875—8126475、0875—8121198,龙陵县:0875—6125563、0875—6121408、0875—6122332,昌宁县:0875—7130111、0875—7130066。
这些电话专门用于异地就医备案,方便参保人进行异地就医的咨询和办理。
举报投诉电话
保山市医保中心的举报投诉电话是0875-2211620,用于征集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线索。该电话旨在打击医保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保山市医保中心的服务时间
工作日时间
保山市医保中心的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00至12:00和下午14:00至17:30。这一时间安排确保了参保人在工作日内能够顺利办理医保业务,减少了等待时间。
特殊情况
在特殊情况下,如周末或节假日需要办理紧急业务,建议参保人通过电话提前咨询或预约。此举体现了医保中心对参保人需求的重视,提供了灵活的服务安排。
保山市医保中心的地址
办公地址
保山市医保中心的办公地址是保山市隆阳区同仁街26号市政府大楼四楼。明确的办公地址方便了参保人前往办理业务,提高了办事效率。
保山市医保中心的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项目
保山市医保中心的主要服务项目包括医疗保险登记、医保缴费管理、医保待遇申领、医保信息维护、医保政策咨询、异地就医协调、医保卡发放与管理、医疗费用控制、医保数据分析、医保宣传教育等。
这些服务项目涵盖了医保业务的各个方面,确保了参保人能够享受到全面、便捷的医保服务。
保山市医保中心的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0875-2211600、异地就医备案电话(市本级及各区县)、举报投诉电话0875-2211620。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00至12:00和下午14:00至17:30。办公地址为保山市隆阳区同仁街26号市政府大楼四楼。医保中心提供多种服务项目,涵盖医保业务的各个方面,确保参保人能够享受到全面、便捷的医保服务。
云南省保山市医保中心的地址是什么?
云南省保山市医保中心有以下两个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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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传媒大厦2号楼A座16楼
办公室电话:0875-22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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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医疗保险中心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同仁街26号
政务热线:0875-12345
云南省保山市医保中心主要职责是什么?
云南省保山市医保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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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与业务经办:
- 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综合管理与业务经办。
- 管理管辖范围内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参保、基金征缴和待遇审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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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预决算:
- 编制和执行全市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方案。
- 监督和管理各县(市、区)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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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机构管理:
- 参与对医保定点医院和药店的管理,负责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 监督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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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保险管理:
- 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充保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经办。
- 管理管辖范围内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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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维护:
- 负责全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 组织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保障信息系统安全。
云南省保山市医保中心如何办理医保报销?
在云南省保山市办理医保报销,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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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材料:
- 医保卡或社会保障卡
- 住院病历(含入院记录、出院小结、手术记录等)
- 诊断证明书(需加盖医院公章)
- 住院费用清单(需医院盖章)
- 住院收费收据(需医院盖章)
-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如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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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结算:
- 如果是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以在出院时直接在医院现场结算。医院会根据相关政策计算报销金额和个人应自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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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报销申请:
- 如果无法在医院现场结算,需携带上述材料前往保山市医保中心或当地社保服务中心提交报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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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与领取报销款:
- 材料齐全后,医保中心会在15-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销款会打入指定的银行卡。
注意事项
- 起付标准:第一次住院时,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机构300元,三级机构88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相应降低。年满70岁以上的,起付标准减半。
- 自付部分:乙类药品自付3%,特殊检查和治疗自付10%,一次性医用材料、人工器官国产自付10%,进口自付20%,抢救超范围用药自付40%。
- 不予报销情况:包括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第三方负责的费用、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境外就医的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