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南宁生育津贴的发放规定如下:
享受条件
- 参保职工需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怀孕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 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计算方式
生育津贴统一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天 ×(产假天数)。
若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则按照职工分娩前所在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需注意,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计算;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0% 的,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0% 计算。
支付期限
- 参保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生育津贴;难产或施行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 15 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生育津贴。
- 在上述基础上,生育一孩、二孩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延长 30 天;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再延长 30 天。
- 参保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生育津贴;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生育津贴。
发放渠道
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发放。
属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等单位(按 0.3% 费率缴纳生育保险的),不享受生育津贴,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补贴待遇按照原标准由单位发放。企业参保职工(按 0.5% 费率缴纳生育保险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申领流程
- 申请:申请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生育津贴申报材料,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津贴支付。
- 受理: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 审查:审核材料是否合法合规;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条件;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对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按统筹地区规定进行待遇审核,录入信息系统,打印费用审核单;通过信息系统、书面单据,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核确认。
- 决定:业务办结及反馈。根据复核结果结算、支付生育津贴,告知办理结果。
- 送达:告知办理结果。
南宁市已试点生育津贴支付 “免申即办” 便民服务,符合享受生育津贴条件的参保女职工,在试点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后,将自动生成生育津贴申办业务,参保女职工和参保单位无需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办,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后,生育津贴金额直接拨付至用人单位预留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