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的户籍办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生育服务登记制度 :
- 符合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夫妻,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自主安排生育。
- 再生育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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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两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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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有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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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的,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以上的,婚后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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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按本条例规定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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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可以再生育的特殊情形。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
-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 落户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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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相关材料,报分、县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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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购买商品房且房屋产权人在市内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公民,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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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人才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具有国家重点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等,不受有无固定住所的限制,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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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普通高校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落户:毕业生可办理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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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院校招收新生户口迁移及落户:新生可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 婚内生育新生儿入户 :
- 符合特定条件的婚内生育新生儿,其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入户,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随父或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及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等材料。
- 跨省通办 :
- 跨省就业、就学、居住的全国户籍居民,如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的,可在异地申请开具户籍类证明。
这些规定涵盖了生育、落户、人才引进等多个方面,为青海省的户籍管理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建议根据最新政策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符合当前的规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