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车祸有第三方责任人时,自费部分通常不能走医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因为车祸属于存在第三方责任人的情况,原则上医疗费用应由肇事方承担,通过其交强险、商业险等进行赔付。
不过,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车祸自费部分可以走医保:
- 第三方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交通事故自己负全部责任:因自己过错产生伤害所导致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情形,医疗保险部门必须报销医疗费用。
- 在交通事故中自己承担一部分责任:自己承担责任的那部分医疗费,可以在医保中报销。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需要在商保公司报销后,持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明细清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商保公司报销费用清单等材料到医保经办网点办理报销,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报销。
需要注意的是,若在有第三方责任人的情况下,参保人自行到医院就医,不对医生说明受伤的真实原因,而是让医生按照自己意外跌倒等原因来给自己治疗并利用医保报销,就涉及欺诈骗保,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