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保分为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2025 年关于医保缴纳年限的规定如下:
- 城镇职工医保
- 2009 年 1 月 1 日前:
- 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不间断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破产、改制或机构改革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以个体身份连续不间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经批准缴纳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满 15 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累计年限不足 15 年的,应按规定继续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达到 15 年。
-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初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不间断缴费满 15 年或累计缴费满 20 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连续不间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 15 年或累计缴纳不足 20 年的,应按规定继续缴费至连续缴费年限达到 15 年或累计缴费年限达到 20 年。
- 成德眉资四市医保年限互认:达到退休年龄时,在成德眉资四市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达到 20 年的,根据退休时缴费年限的实际认定情况,在曾参保时间最长地办理退休手续(参保时间相同时,优先选择离退休时间最近的参保地),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四市实际缴纳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含互认)均未达到当地医保退休年限规定的,且四市互认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未达到 20 年的,可在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补缴至四市互认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达到 20 年。
- 2009 年 1 月 1 日前:
- 城乡居民医保:不设缴费年限,缴纳一年享受一年,不缴不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