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的医保起付标准如下:
- 普通门诊 :
- 起付标准为1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1800元。
- 慢性病门诊 :
- 不设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基金支付比例为60%(其中,肺结核门诊基金支付比例为70%)。
- 住院(含特殊病种门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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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400元,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为800元,年度内住院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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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种门诊对象在年度内无住院的,只设一次起付标准800元。
- 大病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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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8万元,按70%补助,基金最高支付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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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0.9万元,按80%补助,不设封顶线。
这些标准适用于所有参保人员,包括在职和退休人员。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数据是基于最新发布的信息,具体情况可能会因地方政策调整而有所不同。建议参保人员咨询当地医保局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